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好我市城乡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2019年沧州市工作报告》关于“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7920元和4680元”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680元/人/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标准。提标工作要在2月底前完成,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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