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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故意被自行车撞,骑车人是否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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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受害人故意被自行车撞,骑车人不需要负责。因为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而行为人故意碰撞自行车让自己被撞导致受伤的,就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所以骑车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过马路被撞死交警事故认定书判定应为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人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死,因为行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行人本身要负主要责任,但如果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机动车也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做到文明礼让斑马线的同时,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也都能自觉遵守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既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同时也体现了良好的交通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3种观点: 受害人故意被自行车撞,骑车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的,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是有例外的情况,根据通说观点,若加害人故意侵权,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故意的,只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如果受害人碰瓷,那么骑车人完全不需要负责。但是如果骑车人本来就想撞他,他故意被车撞,那么此时骑车人还是需要负责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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