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不可以。“指导意见”不是行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1、“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2、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指导意见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指导意见只能是法律和行规,规章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1.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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