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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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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发布部门:省发布文号:《青海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缴。具体征缴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承担。第五条各级的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财务监督。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用人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月提供核定的缴费数额情况。税务机关应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第九条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可缓交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统筹。各县(区、市、镇)税务机关将所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州(地、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税务机关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记《缴费台帐》的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登记参保单位的《缴费台帐》。第十一条各州(地、市)财政部门,须将每季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在季后的20日内上解到省财政失业保险专户,作为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征缴率达到90%以上,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向上一级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调剂金和统筹地区予以财政补贴共同解决。第十二条省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调剂金上解比例。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开支范围:(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四)在当年实际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2种观点: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了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对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者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待遇补偿。、失业者必须按照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在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失业者本人根据相应的法定缴费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5年的情况下,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就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法律依据】:还需《失业保险看作缴费年限评定表》。

第3种观点: 发布部门:自治区发布文号:自治区令第49号自治区实施《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9月11日自治区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列确二oo二年十月九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律、法规和;(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关联法规: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是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四)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负责失业保险金的预算、决算、统计、汇总和上报;(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失业保险具体业务的指导、检查工作,并负责承办自治区直属、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驻内地办事处受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承办所属和代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扣代缴。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联法规: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按照规定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市)分别征缴、分别使用、分别核算。第十条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自治区及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年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向自治区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收缴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统一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主要用途是自治区及各地(市)在全额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使用。

第1种观点: 发布部门:省发布文号:青海省令第19号青海省令第19号2001年6月15日第22次青海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2001年6月22日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缴。具体征缴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承担。第五条各级的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财务监督。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用人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月提供核定的缴费数额情况。税务机关应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第九条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可缓交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统筹。各县(区、市、镇)税务机关将所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州(地、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税务机关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记《缴费台帐》的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登记参保单位的《缴费台帐》。第十一条各州(地、市)财政部门,须将每季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在季后的20日内上解省财政失业保险专户,作为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征缴率达到90%以上,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向上一级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调剂金和统筹地区予以财政补贴共同解决。第十二条省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调剂金上解比例。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第2种观点: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了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对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者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待遇补偿。、失业者必须按照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在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失业者本人根据相应的法定缴费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5年的情况下,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就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法律依据】:还需《失业保险看作缴费年限评定表》。

第3种观点: 发布部门:自治区发布文号:自治区令第49号自治区实施《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9月11日自治区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列确二oo二年十月九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律、法规和;(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关联法规: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是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四)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负责失业保险金的预算、决算、统计、汇总和上报;(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失业保险具体业务的指导、检查工作,并负责承办自治区直属、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驻内地办事处受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承办所属和代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扣代缴。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联法规: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按照规定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市)分别征缴、分别使用、分别核算。第十条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自治区及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年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向自治区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收缴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统一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主要用途是自治区及各地(市)在全额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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