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开荒地征地有补偿。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村集体的支持下开垦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多少,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地方上执行也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根据《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规定,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国家在征收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第三十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具体发放形式。
一、开荒地的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人民在审理涉及承包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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