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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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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有具体的次数,在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就可以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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