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按月或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待明确。劳务关系特点:平等地位、自行承担工作风险、受民事法律保护。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主体、关系和稳定性不同。发劳务报酬一般扣除个人所得税,可改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避税。
法律分析
一、劳务报酬是按月还是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1、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4、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5、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范畴,应开具普通。
二、劳务关系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由此得知,只要发劳务报酬基本上都会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是在有些劳务关系当中可能半个月就会发一回工资,那双方为了合理避税的话,也可以将这种劳务关系改签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就可以有效避税。
结语
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尚未明确。根据相关方法,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或连续性收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对于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个人,应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额按每次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应开具普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关系和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某些劳务关系中,为了合理避税,双方可以考虑将其改签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二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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