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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能否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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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能否重整?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可以的,破产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决定破产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之所以没有提及你说的情况,是因为重整的制度在于挽救债务人企业,现实中债务人肯定比债权人更清楚自己的企业情况,以及有没有重整的必要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而债权人再申请重整的,大多是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的谈判,成为债务人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债转股或者资产置换等方式重组债务人企业。

二、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7、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都是企业面临破产危机时候的解决办法,两者具有性。也就是说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先后顺序是不分的,应该是并列关系。对于尚有挽回空间的企业,可以对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帮助企业进行业务重整和债务调整,从而使企业摆脱经营困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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