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受理的确定是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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