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xx年xx月xx日与xx年元月xx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资料与落款年月日所构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第二、该借书些资料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三、借条书写资料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就应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能够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2008)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职责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xx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xx
申请人: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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