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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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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在要约邀请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包含解释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同时,根据第十四条,要约应当符合内容明确、表示要约人接受意思表示时受其约束的规定。因此,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广告内容只能视为要约邀请,没有实际意义。即使此类广告内容写入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品为要约邀请,但具体确定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房价有重大影响的,也进行讨论,应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包含解释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明确;(二)表示要约人接受意思表示时受其约束。

结语

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需具体确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十四条可作为参考。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价格法(1997-12-29)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五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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